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1]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该项目可行性等[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规定程序[12] - 使用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4] - 公司募投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9]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等内容[15]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6]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若无法归还需提前履行程序并公告[17]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8] 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23]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4]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25] 制度实施 -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7] 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16]
数字政通(30007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