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4]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4]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4]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4]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4] -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15]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5]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相关重大事件[20]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相关重大事件[20]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披露相关重大事件[20] -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需披露[18]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事、高管无法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18]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13]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由高管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财务信息[25] - 董事、高管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督促临时报告披露[25] - 公司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回答涉及敏感信息应拒绝[26] -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按上交所规定办理公告并在指定平台发布[21] - 公司非正式公告初稿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26] 股东与关联信息 - 适用人员和机构包括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3]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3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3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33]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4] 公司制度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未公开信息保密[36]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监督[38] -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信息报告责任并指定联络人[39] 责任承担与处罚 - 公司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44] - 公司董事长等对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44] -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按《证券法》规定处罚[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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