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动力(30015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新动力新动力(SZ:300152)2025-12-31 23:02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