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600577) -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6】第 0003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平、李辉(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召集、 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以及审议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详情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所做的相 关信息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