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002020) -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制定)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 1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 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文件资料前,应当对文件资料中是否含有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 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 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 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 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 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全部境内企业(该等境内企业以下单称或合称为"公司")境外发行 上市相关的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