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300964)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 问题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贵所")于 2025年10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53 号)(以 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会计师"、"我们")对审核问询函中所提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了核 查,现做专项说明如下: 1 问题一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存在对深圳保腾福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本川鹏芯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主体的投资,发行人认定前述 投资均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结合投资协议、投资时点、主营业务、协同效应等,进一步说 明上述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 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发行人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