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范围 -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多种事项[5] 关联交易定价 - 定价可参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等原则[11] - 定价方法包括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等[12]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5]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5]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8]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2] 披露规定 - 定期报告财务报告部分关联人及关联交易披露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25] 日常及特定交易处理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已审议通过且主要条款未重大变化,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履行情况;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交易金额提交审议并披露[26][27]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如获赠现金资产、关联人提供不高于LPR资金等[28][29] 与关联财务公司交易 - 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以存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利息孰高为标准适用关联交易规定,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提交审议披露,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程序[31] - 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指派专人动态评估监督资金风险,出现风险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31] - 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披露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并与基准利率对比说明定价公允性[32] - 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需在协议期间各年度披露预计业务情况,包括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等[33] 其他规定 - 公司应保证关联交易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2] -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2] -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3] - 本办法中“以上”“内”含本数,“未达到”“超过”“过半数”不含本数[35] - 本办法受中国法律等约束,有冲突时以中国法律等为准并及时调整[36] - 本办法未列明事项以《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为准[36] -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6]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废止[36]
北方股份(600262) -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