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院(300675)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1月)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需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7]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7] 临时报告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该资产30%需披露[11] -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亏损或损失需披露[1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披露[12] 其他重要披露 - 诉讼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17] -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相关合同金额占指标50%以上且超1亿元需及时披露[1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披露[13]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财务负责人等编制草案,经董事会审议等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4] -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审批后披露[35] 人员责任与管理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4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44] 保密与豁免 - 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49] -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应豁免披露[51] 股份交易规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需在二个交易日内申报并公告[6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