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9] -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不得将其存于其他银行账户[10]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0] - 通过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应在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前与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签三方监管协议[13] - 公司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12]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新协议并公告[12]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8]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考虑调整[18] - 募投项目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且超过完成期限,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20] 资金使用管理 -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改变用途需履行批准和披露义务[1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0]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21] -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1][23] - 通过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的闲置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3] -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4]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25]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7]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的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提交相关文件[30]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31]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1]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33]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34]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3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5] 办法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7] - 本办法修改时,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37] -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8]
建科院(300675)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