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000682) - 对外担保制度
东方电子东方电子(SZ:000682)2026-01-15 19:01

担保审议批准 - 担保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须董事会审议且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6]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七类担保事项须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6] -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议案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7] 担保额度与调剂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预计满足条件可调剂,累计调剂总额不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8]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 担保流程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等资料[10] - 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11] -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15] 子公司担保 - 控股子公司融资或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15]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在决议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部披露[21] 担保管理 - 财务部为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备案管理[16] 审计监督 - 内部审计部门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交次年度计划,结束后2个月提交年度报告[18]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外担保事项[19] 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还款,责任部门应告知证券部[21] - 被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执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17] - 资金变更用途需按规定权限履行批准程序[18] -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18]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18]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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