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00068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东方电子东方电子(SZ:000682)2026-01-15 19:0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6]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过前次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 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 10%,经董事会审议可使用[12]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净额 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项目净额 1%,可豁免履行程序[13] 资金置换与期限 - 公司以自筹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置换[13] - 募投项目以自筹支付后实施置换,支付后六个月内进行[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十二个月[14] 资金归还与审议 - 公司使用闲置募投资金临时补流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审议并公告[15] 资金用途改变与要求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17] - 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公司应控股[18] - 项目终止节余资金永久补流需到账超一年等[19]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超募资金按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20] 资金使用监督与检查 - 会计部门每月汇总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投入情况[22]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鉴证[22] - 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现场检查一次[24] 违规责任 - 违反制度规定责任人将受处分,犯罪追究刑事责任[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