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股东等人员和机构[4] 信息披露要求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向所有投资者公开[6] - 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指定媒体和场所发布[7] 信息披露特殊情况 - 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8] 重大事件披露 - 重大事件按规定披露和审议[9] 信息文件类型 - 公司应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文件[13] 定期报告相关 - 董事等对定期报告签署确认或审核意见[13] - 预计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4]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等应披露财务数据[14]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4]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4]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4] -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报,应在该期间披露业绩快报[25] - 一季度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时间[25] 临时报告相关 - 临时报告是除定期报告外的公告[14] 特定事项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15]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需披露[1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5%以上需披露[1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需披露[16] -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应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原因、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19] 信息报告流程 - 公司董事等获悉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提交文件[23] 信息披露流程 -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24] -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草拟,经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签发[25] -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由证券部或指定部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签发[26] - 向其他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资料由相关业务部门草拟,证券部审核,重大信息需董事长批准签发[26]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3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关联人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32] - 董事会秘书需在公司重大信息发生之日2个工作日内做好披露工作[33] - 公司高管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经营等情况,总经理或指定高管保证报告真实完整并签名担责[3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7]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7] - 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41]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不得开展活动[42] 信息沟通与保密 - 投资者等特定对象现场沟通实行预约制度[42] - 公司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42] - 董事等接触应披露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45] - 公司应制定重大事件报告等程序并控制知情范围[45] 责任追究 - 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负责,除非证明已勤勉尽责[48]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公司可给予责任人处分并要求赔偿[49] - 有关人员违规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9] - 顾问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49] - 部门或下属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致损失,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处罚责任人[49]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谴责等,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49] 信息披露载体 - 公司信息披露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51] - 定期报告等信息还载于深交所指定网站[51] - 信息可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51] 信息披露机构与咨询方式 -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52] - 股东咨询电话和传真均为0564 - 7339502[52]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更换原因及听取其陈述意见[38]
*ST聆达(30012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