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锻智能(603011)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0142 号 致: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 会规则》")以及《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 锻智能"或"公司")委托,指派孙峰律师、袁宁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