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情形 - 单笔担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六种情形须股东会审批[12]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2]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2]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2]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且须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2] 审批通过条件 - 董事会权限内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13] 担保原则与流程 - 公司实施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并严格控制风险[6] -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担保,确需担保由被担保企业申请并提供资料[9] - 对外担保获批准后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明确相关条款[16] 担保后续管理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25] -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2人以上且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公司拒绝承担超出份额外的责任[22]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披露信息[26]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对外担保需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多项信息[25]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规定执行并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5] 担保展期规定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继续担保,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7] 责任规定 - 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为担保事项责任人[29] - 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造成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29] -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擅自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失,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29]
浙富控股(002266) - 对外担保制度(202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