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 - 制度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2] -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第三人提供担保[4] - 控股子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3]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7] 担保管理 - 控股股东等不及时偿债,公司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追究责任[13] - 公司应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账户,专款专用[13] - 财务部门应关注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异常时董事会采取措施[13] -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抵押或质押[13] - 担保期间,公司应跟踪监察被担保企业财务及抵押财产变化[13] - 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门发催款通知单[13] - 债务到期,公司督促被担保人偿债,未履行则采取补救措施[13] 担保展期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4]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时,遵照相关规定执行[1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16]
建研设计(301167) -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