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30000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提供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前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1、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2、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3、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