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300001) - 利益冲突申报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三条 申报表应发给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安排董事 长进行确认。公司将保存申报记录,并应公开让任何董事查阅。 第四条 董事如其私务与任何公司业务出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实际或潜 在的利益冲突,在所有时候均需要将有关利益冲突的性质和程度作出申报,并 应采取所需行动,以确保不会参与其可能与之产生利益冲突的任何公司业务。 董事应在商讨相关事务的各个会议上作出申报。如董事会或委员会如此要求, 相关董事应于开始讨论相关事项前在董事会会议或其任何委员会会议中避席。 有利益冲突的董事在知悉有关冲突时应将所有相关文件归还相关董事会或委员 会的秘书。 第五条 每名董事应确保能付出足够时间及精神以处理公司的事务。此外, 根据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 C.1.4 条,每名董事应于接受委任 时向公司披露其于公众公司或组织担任职位的数目及性质以及其他重大外部事 务所涉及的时间投入,其后在其任期内若有任何变动应及时披露。此外亦应披 露所涉及的公众公司或组织的名称以及显示其担任有关职务所涉及的时间。 董事获委任后应填妥有关下述各项的首次利益申报表: 1、于公司或其他实体(不论在香港还是在海外成立)担当的所有董事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