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30000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i)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ii)受益人,(iii)就酌 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 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