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300227) -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自查表
财务审计与分配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情形[2] 股权激励 -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公司股本总额20%[2] -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未超公司股本总额1%[3]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3] - 激励计划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未超10年[3] - 激励对象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相关人员且说明了必要性、合理性[2] - 激励名单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代为行使)[2]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代为行使)[3] 指标对照与限售规定 -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对照依据时,选取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25] -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间间隔不少于1年[27] - 限制性股票(一类)每期解除限售时限不少于12个月[28] - 各期解除限售比例不超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29] 决策流程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及股东利益发表意见[37] - 上市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发表专业意见[38] -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40] - 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拟回避表决[41] 其他 - 不存在金融创新事项[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