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300985) -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远新能致远新能(SZ:300985)2026-01-29 17:52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洲律券意字[2026]第 01 号 致: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执业律师陈思佳、霍晴雯(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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