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002611) -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就本次重组交易作出的声明与承诺
东方精工东方精工(SZ:002611)2026-01-30 21:30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同意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已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公司出具的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务顾问协办人: 余见孝 杨嘉伟 经办律师: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 祥 张威然 朱圣洁 马若文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戚 侠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摘要中援引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结论性意见,并对所援引内容进行了审阅, 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援引的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贡亚敏 李梦帆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三、法律顾问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书及其 贡亚敏 四、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人员同意《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中使用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阅报告,相关援引内容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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