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002611) -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东方精工东方精工(SZ:002611)2026-01-30 21:32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 1 | 1 | y | > | | --- | --- | --- | --- | | 1 | | | | | | |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并未就中国境 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或事实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境外的其他司法 管辖区域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 均为按照相关书面确认、承诺内容以及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 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及保留,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 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如中国境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 见为英文,我们在引用时将英文文本翻译为中文文本,但其报告或意见最终应以 英文文本为准。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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