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泰(001338) -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永顺泰永顺泰(SZ:001338)2026-02-01 15:45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1]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资金置换时间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实施置换[18]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0] 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9] 资金使用规范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公允,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12] 特定情形处理 - 公司出现特定情形需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及时披露[11] 现金管理产品要求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应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质押[21]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且需符合多项条件[22]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批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25]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超募资金使用按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先后顺序[25] 资金用途变更程序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8]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按要求履行程序,可将部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2]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可使用[30]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2]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32] 资金情况检查 - 公司纪检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4] 人员责任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确保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37] -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7] - 违规责任人将受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处分,造成损失需承担法律责任[38] 办法相关规定 - 办法与国家法律等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等规定[39] - 办法中“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9] - 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39]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39] - 2022年2月26日通过的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废止[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