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等签三方监管协议[4] - 若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4]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5%时,需通知保荐机构[4] 资金管理与使用 -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不得将其他资金存于专户[3]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7]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现金管理,产品需保本、流动性好,不得影响投资计划,投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信息[8] - 现金管理产品应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8] 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募投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9]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可置换自筹资金[10]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且需满足多项条件,2个交易日内公告[11] - 公司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流和还贷不超总额30%,需股东大会批准[12] 项目变更与节余资金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2]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符合多项条件[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和保荐机构同意方可使用[1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监督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9]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需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聘会计师事务所鉴证[15] - 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1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15]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5] -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董事会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15] - 董事会需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17] - 会计师事务所要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7] - 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1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17]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要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7]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要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17]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17] 违规责任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16]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造成影响或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18]
海峡股份(002320) -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