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或承销商、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因相关方变更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募集资金使用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4]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书所列用途使用,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0] -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不得存于其他账户,也不得将其他资金存入专户[6] - 公司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符合安全性高、期限不超12个月等条件[12][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11]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豁免特定程序[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保荐机构同意及董、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2][23]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保荐机构同意[23]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特定程序[23] 募集资金监督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16]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在6个月内置换[16]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5] - 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5]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海峡股份(002320) -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