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688686)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奥普特奥普特(SH:688686)2026-02-09 18:46

可转债受托管理 - 公司将聘请承销机构或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可转债受托管理人[4]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可书面提议召开会议[15] - 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应在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4] - 会议通知应在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对象发出[14] 会议变更与通知内容 - 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不可抗力,不得变更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议案[19] - 因不可抗力需变更,应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公告说明[19] - 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18] 债权登记日与表决权 - 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会议召开日期前10日,不得晚于前3日[18] - 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31] 临时议案与授权委托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提临时议案,提案人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10日提交,召集人收到后5日内发补充通知[22] - 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召集人[24] 会议主席与公司代表 - 如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的授权代表未能履职,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会议主席,若会议开始1小时内未选出,由持有本次未偿还债权表决权总数最多的担任[27] - 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或高管出席会议[27] 表决权限制与决议生效 - 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张数[32] -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批准后方能生效[33] 决议通过条件与公告 -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为有效[33] - 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2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36] 会议文件保管与争议解决 - 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37] -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39] 规则生效与公告事项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效[41] -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46] 规则术语说明 - 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47] - 规则中提及的“未偿还债券”指除已兑付本息等四类债券之外的已发行本次债券[39][40] 决议执行 -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督促决议具体落实[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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