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欣户外(02720) -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提名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下文載列樂欣戶外國際有限公司(「本公司」)提名委員會(「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職權範圍」)。 3. 會議 1 1. 目的 1.1 委員會的目的為物色、考慮適當候選人擔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並向董 事會(「董事會」)提供推薦建議、監察評價董事會表現的流程,以及制訂 提名指引並向董事會提供推薦建議,有關指引須與任何適用法律、法規 及上市準則一致。 2. 組成 2.1 委員會應由董事會不時委任成員,且須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大多 數成員須為符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經不時修訂)不時訂明的獨立性規定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2.2 董事會須委任一名委員會成員擔任主席(「主席」),該名成員為董事會主 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 3.1 除本文另有說明外,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細則」,經不時修訂)所載有 關規管董事會議及議事程序的條文適用於委員會會議及議事程序。 3.2 委員會成員可親身或透過其他電子通訊方式或成員可能協定的其他方式 參與委員會會議。 3.3 委員會須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或於需要時增開會議。 3.4 委員會成員委任的替任人可於委員會會議上代表該成員。 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