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重工(688425) -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铁建重工铁建重工(SH:688425)2026-02-10 17:46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8] -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7,795.7万股[8]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3,349.7万元[10] - 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20]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385,554万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22]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33,349.7万股,均为普通股[22] 股东出资情况 -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用以出资的净资产金额为人民币522,445.056386万元,认购383,626.2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5%,于2019年6月30日前实缴出资[20] -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用以出资的净资产金额为2625.352042万元,认购1927.7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于2019年6月30日前实缴出资[2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9]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9]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属于特定情形时,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26]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9] 股东会相关规定 -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4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种情况的交易,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7]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六种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48]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表决通过[49]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9]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等六种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0]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召开临时股东会[5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75] 董事会相关规定 -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包括1名职工董事[111]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需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17]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等提议时,董事长应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需提前五日书面通知[117][118]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19] 利润分配规定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49]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51]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的15%[155] -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及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可不进行利润分配[157]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80%[158]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40%[158]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20%[158] 其他规定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65]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68][187]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188]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78]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需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30日或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78][179][180] - 公司减资后,法定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180]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85] - 公司修改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存续,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85] - 清算组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债权人30日或45日内申报债权[187] - 清算组清理财产后制订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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