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泰来(603659) -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璞泰来璞泰来(SH:603659)2026-02-11 20:30

关联人士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7] - 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为公司关连人士[8] - 公司层面关连人士在非全资附属公司股东会可个别或共同行使10%以上表决权时,该公司为关连附属公司[10] - 基本关连人士不包括非重大附属公司相关人员(最近三年百分比率每年少于10%或最近一年少于5%)[11] 关联交易规定 -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1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除担保等)应及时披露[18]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除担保等)应及时披露[18] - 公司与关联人重大关联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比5%以上),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需其提供反担保[20]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公司,按出资额适用规定,全现金且按比例确定股权可豁免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增资或减资重大影响财务等或改变关联关系应及时披露[21]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按额度适用规定[22] - 部分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适用规定[22] - 香港联交所定义的连串关连交易12个月内进行应合并计算,连串资产收购可能合并计算期为24个月[23] - 上市公司向关联人买资产成交价溢价超100%且对方未承诺,公司需说明情况[28] 协议相关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29] - 香港联交所界定的关连交易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三年,超三年需财务顾问书面确认[30] 豁免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特定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30]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公司满足条件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31] - 公司拟披露关联交易属国家或商业秘密可申请豁免或暂缓披露[31] 其他 - 本制度明确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情形[33]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通过、H股在港交所上市生效[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