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 -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安培龙安培龙(SZ:301413)2026-02-24 15:48

发行相关 - 公司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15] -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19] - 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23] - 采用竞价方式,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24] - 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24]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00万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25] - 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日为2023年12月13日,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不少于18个月[26]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超过30%[27]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27] -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规定的实质条件[27] 股权结构 - 截至2025年三季度报告期末,邬若军直接持有公司31.67%股份,通过瑞航投资控制5.64%股份,为控股股东[31] -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邬若军与黎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为34.66%,可实际支配股份表决权比例合计为40.30%,为实际控制人[32] -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已披露情形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34] 公司运营 -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4家全资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35] - 2025年12月,公司取消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47] -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45] 合规情况 -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税务合规,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有效,30万元以上政府补助真实有效[49] -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环保和产品质量方面无行政处罚[50] - 截至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55][56] - 东莞安培龙因使用未经消毒餐具被责令改正并警告,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7] -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影响本次发行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8] -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无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9] 募集资金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已获股东会批准,取得必要备案或审批,项目用地合规,由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行实施[52] -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53] 其他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8] - 报告期为2022 - 2025年9月[7] - 中审众环出具多份《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6] - 《内控报告》指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2 -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6] - 泰国文华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泰国安培龙的《法律意见书及经营尽职调查报告》[6] - 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 - 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28] - 公司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且符合相关规定[47] - 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47] - 公司报告期内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47] - 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规定[48] -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规定,无潜在法律风险[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