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30047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杭州高新杭州高新(SZ:300478)2026-03-02 20:16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募集资金到账一个月内,公司需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协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项目论证与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要重新论证项目[11]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11][12]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可作他用[12]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资金使用差异与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5]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14][15]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15]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违规界定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情形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超额度、期限或用途使用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0] 资金使用记录与检查 - 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3]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5]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5] 外部监督与报告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供募集资金相关资料[26]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鉴证,在专项报告披露鉴证结论[26]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7]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 现场检查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27] 制度执行与生效 - 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29]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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