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张家界(000430) -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张旅集团张旅集团(SZ:000430)2026-03-04 16:45

公司历史 - 1996年8月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万股,8月29日在深交所上市[4] - 2011年3月28日公司经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79.97万股,4月29日上市流通[4] - 2017年5月23日公司经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398.25万股,7月14日上市流通[4] - 2025年12月16日公司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增发普通股40,481.77万股,12月29日上市流通[4] 公司章程修订 - 2026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批准[1] - 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4,817,686元,修订后为人民币809,635,372元[4] - 公司股份总数从404,817,686股增加至809,635,372股[5] 股东权利与责任 -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等[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请求相关机构向法院诉讼[5][6]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5][6] - 新增条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等情形应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6] 交易审批 - 股东会审议批准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等交易事项,一年内累计投资、购买、出售资产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交易事项[7] - 公司对外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7]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其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7]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7]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7]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7] - 非关联交易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以上、10%以下需董事会审议通过,超10%还需股东会批准[11] - 非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通过,超30%还需股东会批准[11] - 所有涉及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1]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2]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2]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本数)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2] - 公司控股(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自身行为[12] 董事任职与责任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8]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等的董事等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8]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8]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8]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9]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9] - 董事对公司秘密保密义务在任职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10] - 董事执行职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0] - 董事对公司负有保证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10]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董事[11] 其他规定 - 单笔金额5000万元以下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由董事会决策[11]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决议[12] - 公司党委每届任期为5年,纪委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14] - 通常情况下,公司党委成员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或经理层[14]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15] - 股东会违反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须退还利润,造成损失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16] -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6]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16]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申报债权[16] -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清算事务移交破产管理人[16] - 本章程“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16] -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最终核准内容为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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