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3]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时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4] 股东会通知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14] 股东会投票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5]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2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补充通知[20] 其他事项 -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由董事会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解聘或不再续聘需说明原因[20][21][22]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2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22] -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委托需书面形式并载明相关内容[25] - 投票权征集应无偿进行并充分披露信息[2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3] - 股东每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且一次大会发言不得超过三次[29]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3年[36][37]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37]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股东可征集股东投票权[26] - 股东会按列入议程提案顺序逐项表决,同一事项不同提案按提出时间顺序表决[29] - 召集人应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特殊原因导致中止或无法决议需采取措施并报告[29] - 会议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董事会应在决议和公告中说明[37]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组织贯彻,经理层具体实施,审计委员会事项由召集人组织实施[39] - 决议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审计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报告[39] - 股东会结束后应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内容由董事长审查,董事会秘书实施[39] - 股东会决议应公告,注明出席股东等信息及表决结果和法律意见[39] -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41] -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及时修订[42]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请股东会审议[42] 股东会审议 - 股东会审议批准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等规定的担保事项[11] - 股东会审议批准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以及一年内累计投资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交易事项[11]
ST张家界(00043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