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新能(002310)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以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锐海")100% 股权和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瑞享"与海城锐海合 称"标的公司")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进 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和释义与《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的简称和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海城锐海主要从事风电开发、建设、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