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不得同时出任多于六家港交所上市发行人的董事[3]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9]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9] - 在公司连续任职满六年,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0] 独立董事比例及构成 - 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至少一名通常居于香港[3][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4]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独立董事选举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2]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13] 独立董事任期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3] 独立董事补选 - 因特定情形致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4]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应及时披露[17]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0]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1]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2] - 出现特定情形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24] - 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24][25] - 发表独立意见应明确清楚并包含特定内容[25][26]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健全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22] - 为履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8] - 保障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28] - 及时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28]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39]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7]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书面要求延期召开会议或审议事项[29] - 行使职权时相关人员应配合,遇阻碍可报告[31]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且H股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33]
德赛西威(00292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