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600673) -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1、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为东数一号68.98%股权、宜都共创一号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及宜都共创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100%财产份额,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 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 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为东数一号68.98%股权、宜都共创一号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及宜都共创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100%财产份额。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拟购买资产的完整权利, 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