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能源(002128)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电投能源电投能源(SZ:002128)2026-03-06 18:30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 关联自然人定义中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仍属关联自然人[2] - 原“公司计划与财务部”修订为“公司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统筹关联交易事项[2] - 原“公司资本运营部(法人治理部)”修订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部门”负责关联交易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程序[2] - 原“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2][3] - 关联董事定义中删除有关监事的表述[2][3]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3] -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要关注交易必要性、公平性等,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3] 关联交易审批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4]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4]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4]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5]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及保障措施[5]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5]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披露[6]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以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发生额为计算标准[6] -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企业增资或减资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适用相应规定[6] -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参股企业增资等可能影响财务状况或关联关系时公司应及时披露[6] - 公司直接或间接放弃所控制企业权利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放弃金额等适用规定[6] - 公司放弃权利未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但权益比例下降以放弃金额等适用规定[6] -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以放弃金额等适用规定[6]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无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新协议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7]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以超出部分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7] 办法施行与废止 -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于2024年5月20日发布施行[8] - 2019年6月27日施行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8]

电投能源(002128)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