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威集团(603501) - 公司章程(2026年3月修订)
豪威集团豪威集团(SH:603501)2026-03-06 18:31

上市情况 - 2017 年 4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A 股 4160 万股,5 月 4 日在上交所上市[5] - 2022 年 11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3100 万份 GDR,2023 年 11 月 10 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6] -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香港发行 4580 万股 H 股,并超额配售 494.11 万股 H 股,2026 年 1 月 12 日、2 月 11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6] 股本结构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6097.0295 万元[6] - 2007 年 5 月 15 日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总数为 500 万股,虞仁荣认购 400 万股,持股比例 80%;马剑秋认购 100 万股,持股比例 20%[13] - 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份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1260970295 股,A股普通股 1210229195 股,占比 95.98%;H 股普通股 50741100 股,占比 4.02%[13] 股份限制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15]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20] - 公司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2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6 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3] 股东权益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收回收益规定,未执行可起诉[23]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28] -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30]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拒绝或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3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4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补充通知[46] 会议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举行[38]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 2/3(即 6 人)等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反馈[42]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 5 日内发出通知[41]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通知[42] - 年度股东会召开 21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46]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48] 决策规则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 2/3 以上通过[57]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57]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6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普通关联交易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关联交易需 2/3 以上通过[60] 董事相关 - 董事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70]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71] - 公司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 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股东会审议[71]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73] - 董事辞任应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73]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105] -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107]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107] -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107] 其他事项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05]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 1 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通过普通决议决定[117]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经董事会决议[125] -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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