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适用范围与方式 - 公司对外担保适用于为第三人融资事项担保,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4][7] 担保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决议不得擅自签订合同[7][8]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担保风险控制 - 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循风险控制原则,控制担保责任限额[16] 担保合同管理 -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管理,妥善保管并通报审计委员会[16] 担保要求 - 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8] - 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账户用于项目贷款专款专用[16] - 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16] 担保跟踪与追偿 - 担保期间,公司需做好被担保企业财务及抵押/质押财产跟踪监察[16] - 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发催款通知单[16] - 债务到期后,公司督促被担保人偿债,未履行则采取补救措施[18] 担保展期与信息披露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18] - 财务部在追偿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备案追偿情况[1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未还款等情况,公司及时披露信息[18]
利德曼(300289) - 对外担保制度(202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