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300289)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3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与终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