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688400) - 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凌云光凌云光(SH:688400)2026-03-09 19:15

财务数据 - 截至2026年2月28日,公司注册资本为46,097.67万元人民币[6] - 2025年6月30日,资产总额为604,426.30万元,负债总额为205,438.66万元[8] - 2025年1 - 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 12,118.49万元[12] - 2025年1 - 6月,营业收入为136,813.31万元,净利润为9,433.21万元[14] - 2025年6月末,流动比率为2.70倍,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为33.99%[13] - 2025年1 - 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2.05%[15] - 2022 - 2025年1 - 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74,878.27万元、264,093.08万元、223,377.63万元和136,813.31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8,766.79万元、16,393.49万元、10,706.50万元和9,607.55万元[16][23] - 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滑3.92%,机器视觉收入同比增长2.96%,机器视觉营收占比由66.42%提升至71.18%[16] - 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同期增长25.73%[17] -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4,442.53万元、120,337.03万元、107,056.83万元和137,157.25万元[32] - 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7,022.38万元、40,348.73万元、37,209.71万元和56,409.76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9.38%、7.93%、6.82%和9.33%[33] - 2025年1 - 11月,标的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76.87万欧元、净利润42.03万欧元,与预期效益相比完成度为81.90%、27.61%[43] 市场扩张和并购 - 公司收购JAI股权支付对价1.024亿欧元,折合人民币7.68亿元,形成商誉6.34亿元[29] -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JAI 100%股权,JAI旗下所有工业相机业务相关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1.04亿欧元,折合人民币7.98亿元,增值率为416%[40] 股票发行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2026年2月4日,发行价格为38.0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7.60%[44]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9,640,734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实际发行数量为18,253,662股,超过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44][46] -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695,281,985.58元,发行对象为12名,均以现金方式认购[46] 风险提示 - 下游行业波动、产品开发不匹配需求、跨国经营及贸易政策变化可能影响公司经营[19][20][22] - 公司业绩受内外部因素影响,存在业绩波动风险[23][24] - 行业人才竞争激烈,公司可能面临人才流失风险[26] - 核心技术人员违约或信息泄露可能导致公司技术泄密[27] - 公司现有管理体系有提升空间,存在公司治理风险[28] - 收购JAI可能因多种因素引发商誉减值风险[30]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审批、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36][37][38] 其他 - 2022 - 2024年公司按15%优惠税率缴纳/预缴企业所得税[3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中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459,220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10%[5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40.11%的股权,其下属子公司共持有中金公司约0.06%的股权[52] - 2024年12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多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58] - 2025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多项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59] - 2025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调减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等多项修订议案[60][61] - 本次发行已获上交所审核通过,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62] - 保荐机构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63] - 保荐机构有权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并发表独立专业意见,有权定期对公司进行实地专项核查[64] - 公司承诺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64] - 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履行义务,并督促其协助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64] -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66] -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证券具备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67] - 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公司本次发行的证券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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