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6年3月8日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1] - 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1] - 明确内部审计目的为规范工作、提高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等[1] - 内部审计范围增加业务活动、财务信息等事项[2] - 强调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2] - 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业务决策与执行[2] - 要求审计部门独立,人员数量要能履行职责且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2] - 原规定内部审计涵盖内容被整合[2] 领导体制 -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向党委、董事会负责的领导体制,董事长分管[2] - 董事长可委托一名领导协管内部审计工作,协管领导不得分管被审计工作[2] 审计职责与报告 - 审计部门和人员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3] - 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3] - 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5] - 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提交报告[5] 人员要求与保障 -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及相关工作经验[3] - 公司应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激励政策,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4] -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4] 审计工作配合与协调 -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等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4] - 审计部门应与外部审计单位相互协调,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和必要支持[6] 审计工作内容 - 审计部门职责包括对公司内部机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会计资料、经济活动等进行审计[5] - 审计部门开展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等多项审计工作[5] - 审计部门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5] - 审计部门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后续审查[5] - 审计部门配合所属国资系统、国家审计机关及内部审计协会审计工作[6] - 审计部门对所属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6] 审计权力与处理 -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等行为并报董事会责令交出相关资料[7] - 内部审计部门可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7] -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本人档案[8] - 公司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8] - 公司将审计问题整改与促进经营管理相结合,改进管理体制和机制[8] - 内部审计部门将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失职渎职行为移送公司纪委[8] - 对认真履职、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及有功人员,公司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8] - 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公司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处分[8] - 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8] 其他规定 - 内部审计部门参与联合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审计信息共享等机制[8] - 审计部门和人员未按规定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等七种情形由公司处理相关责任人[9] -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等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事人员移交司法部门[9] - 审计中发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9] - 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受打击等可向公司报告,公司采取保护措施并处理责任人[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经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9] - 本制度所述“法律法规”指境内现行有效相关法规等[10] - 本制度“以上”“内”“前”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10]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10] - 公告发布时间为2026年3月9日[11]
建科院(300675) - 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