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集团(600623) - 章程
华谊集团华谊集团(SH:600623)2026-03-10 17:16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于1992年7月6日发行普通股622,005,400股,内资股16,000,000股于1992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外资股170,000,000股于1992年8月28日上市[9]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19,490,814元[11] -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华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股份数为432,005,400股[17]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2,119,490,814股,均为普通股[17] 股份与股东权益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特定情形合计持有的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持有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26] 公司治理与决策程序 - 股东会需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事项[43]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43]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43][44]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需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29]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30] -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31] 其他重要事项 -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将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10]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128]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中期报告[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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