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02年8月19日施行,历经四次修订[1] - 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或触及规定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3] 定期报告 - 公司应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10]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0]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0]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等情况[12]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2] 业绩预告与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6]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7] 重大信息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公司需披露[20][28][29]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时应立即披露[20] -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21] 责任人与职责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2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27][28] 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后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2]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经审核、审定后由董事会秘书披露,重大事项需审批[32] 信息发布与保存 - 公司信息发布需经起草、审核,在指定平台披露并报送证监局、归档保存[36] - 信息披露相关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39] 保密与责任 - 公司应控制信息知情范围,制定保密规范,要求签署保密协议[42] - 公司董高监对信息披露负责,失职导致违规将受处分[44] 制度实施与修订 -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修订、解释[48]
上海三毛(600689) -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