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000426) -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兴业银锡兴业银锡(SZ:000426)2026-03-13 20:16

委员会构成 -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成员三名或以上,全为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4] - 主席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4] 任期与下设机构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超六年[5] - 下设办公室,负责人由分管内部审计高级管理人员担任[9] 职责权限 -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法律服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薪酬及聘用条款[7]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监察财务报表及报告完整性[8] - 监督内部审计、法律事务制度建设及实施,负责离任审计等工作[8] - 审查内控制度,审核重大关联交易[8] 工作流程 - 对办公室报告及书面材料评议,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14] - 对内部控制制度及实施情况定期及不定期检查,结果向董事会报告[14] 会议规则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16] - 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或特殊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通知时间限制[16] - 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6] - 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6]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16] - 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必要时可邀请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17] - 会议通过议案及表决结果书面报公司董事会[17] 生效时间 - 细则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司H股在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执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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