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000426) - 独立董事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兴业银锡兴业银锡(SZ:000426)2026-03-13 20:1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5]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及最多在6家香港上市公司担任董事[7] 独立董事选举与补选 - 董事会及其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候选人[9] -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0] - 独立董事辞职致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1]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解除其职务[14]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3] - 部分事项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7] -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7]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8] - 独立董事履职应制作工作记录,可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18]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5] 资料保存与披露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其提供的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9]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9] - 董事会会议资料应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保存至少十年[23] 公司支持与责任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3] - 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23]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要求延期开会或审议,董事会应采纳[24] - 公司应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38] - 董事会决议违法致公司损失,独立董事负赔偿责任,表决异议可免责[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H股在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制度废止[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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