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开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6][7]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4] -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4] - 募投项目资金支出需履行审批手续,超董事会授权范围报董事会审批[14]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8]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9] - 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1]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2]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等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8] 信息披露与报告 - 公司及商业银行在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7] - 募投项目出现特定情况,公司需对项目可行性等重新论证并披露进展[17]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豁免使用审议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9]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超计划资金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9]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2]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与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3]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5]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35] - 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披露[35] 协议与制度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公允,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15] -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7] - 本办法中“以上”“以内”“之前”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7] - 本办法与相关规定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等规定执行[37] -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3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7]
天孚通信(30039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