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孚通信(300394)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制 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