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衡药业(002437) - 公司章程(2026年3月)
誉衡药业誉衡药业(SZ:002437)2026-03-17 17:16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8年6月整体变更设立[6] - 2010年5月获批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6月在深交所上市[8] - 公司注册资本为222,986.8126万元[8] - 公司股份总数为222,986.812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14]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1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0]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相关方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员提起诉讼[25][27]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28] -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在3日内报告、通知并公告,期间不得买卖[28] -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触及5%整数倍(不含5%),应报告、公告,公告后3日内不得买卖[28] -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触及1%整数倍时,应在次日通知并公告公司[28] - 违反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29]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1]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1]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在特定情况可提议或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4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49]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51]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52]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8]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66]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董事1名[75]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需提前3日书面通知[118][120]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82] -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相关决议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83] 利润分配相关 - 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108]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110] - 无重大投资等支出时,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13] - 无重大投资等支出时,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14]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最低80%;有重大支出,最低40%;成长期有重大支出,最低20%[114] - 公司变更股利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117] - 存在特定情形(如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等)时可不进行利润分配[119]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决议或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派发[120] 其他规定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08]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122]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也由股东会决定[125]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1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辞聘需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126] - 公司指定符合规定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告和披露信息[129]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经董事会决议[132] - 公司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应在作出决议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33]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40] - 公司出现特定解散事由,应在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40]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143] - 清算组应在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143] -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申报债权[143] - 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025年12月版本废止[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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