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思特(30162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条 为明确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本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证 券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一)《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包头市英思特 ...